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会员

室内设计师专业守则

守则目标
  • 守则旨在说明与设计实务相关之道德标準原则,并为香港室内设计协会设计师会员遵守。
定义
  • 在守则内,「设计师」一词,应解释作从事设计工作之个人,包括从事自由工作或受薪的设计师,或以合夥或其他合作形式从事室内设计工作的团队。
  • 在本守则中,单数用词应包括複数,反之亦然,而引用的男或女性代名词,都适用於男、女及其他性别人士。
香港室内设计协会设计师会员之责任
  1. 对社会的责任
    • 以专业知识推动设计思维及拓阔审美眼光
    • 尽力对生态自然环境作出最大的保育
    • 确保行为合乎其专业地位及操守
    • 不应刻意担任或接受与个人利益与专业责任有牴触的工作

  2. 对客户的责任
    • 以客户利益为本履行其专业职责
    • 在未有知会相关客户和僱主前,设计师不可为与客户有竞争的同业工作,除非在特定情况下,设计师有同时为多个竞争同业工作的习惯,则不受此限
    • 设计师应对其客户的经营方针、生产方法和/或公司架构等资料保密,且在未得客户同意前,设计师任何时候也不得向外界洩露这些资料
    • 设计师有责任确保属下员工同样遵守资料保密原则
    • 设计师应确保员工遵守当地所有法例,包括但不限於版权条例及个人私隐条例
  3. 对同业的责任
    • 不得利用割价或其他不公平的合作条款,直接或间接地与其他设计师竞争工作项目
    • 未有知会负责工作项目的其他设计师前,不可故意接受其他设计师进行中的工作
    • 对同业给予中肯和公平的评价,不得对同业之工作作恶意批评,或损坏同业之声誉
    • 不应在知情的情况下,受客户所託或自愿地盗用或协助客户盗用他人的设计

  4. 酬劳
    • 设计师不可为客户工作而不收取合理费用,但为慈善机构或非牟利团体工作时,则可不向其收费或收取较低的费用
    • 在接受工作前,设计师应向客户準确且详细地解释有关费用的计算方法
    • 在工作期间,与任何因其推荐而获益的公司有任何金钱上的利益关係,必须事前知会客户或僱主
    • 不可从推荐工作予其他设计师中,收取任何形式的介绍费
  5. 宣传
    • 所有广告或宣传品内容须与事实相符,且对客户及其他设计师公平,及维持专业尊严
    • 在与专业身份无牴触的情况下,设计师可让客户使用其名字於其商品或所提供服务,作宣传该商品或服务之用途
    • 拒绝让客户把其名字用於已被客户多次修改、跟原作不符的作品上

  6. 修改
    • 香港室内设计协会保留不时修改此专业守则的权利,修改後将通知各会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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