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室內設計師專業守則

守則目標
  • 守則旨在說明與設計實務相關之道德標準原則,並為香港室內設計協會設計師會員遵守。
定義
  • 在守則內,「設計師」一詞,應解釋作從事設計工作之個人,包括從事自由工作或受薪的設計師,或以合夥或其他合作形式從事室內設計工作的團隊。
  • 在本守則中,單數用詞應包括複數,反之亦然,而引用的男或女性代名詞,都適用於男、女及其他性別人士。
香港室內設計協會設計師會員之責任
  1. 對社會的責任
    • 以專業知識推動設計思維及拓闊審美眼光
    • 盡力對生態自然環境作出最大的保育
    • 確保行為合乎其專業地位及操守
    • 不應刻意擔任或接受與個人利益與專業責任有牴觸的工作
  2. 對客戶的責任
    • 以客戶利益為本履行其專業職責
    • 在未有知會相關客戶和僱主前,設計師不可為與客戶有競爭的同業工作,除非在特定情況下,設計師有同時為多個競爭同業工作的習慣,則不受此限
    • 設計師應對其客戶的經營方針、生產方法和/或公司架構等資料保密,且在未得客戶同意前,設計師任何時候也不得向外界洩露這些資料
    • 設計師有責任確保屬下員工同樣遵守資料保密原則
    • 設計師應確保員工遵守當地所有法例,包括但不限於版權條例及個人私隱條例
  3. 對同業的責任
    • 不得利用割價或其他不公平的合作條款,直接或間接地與其他設計師競爭工作項目
    • 未有知會負責工作項目的其他設計師前,不可故意接受其他設計師進行中的工作
    • 對同業給予中肯和公平的評價,不得對同業之工作作惡意批評,或損壞同業之聲譽
    • 不應在知情的情況下,受客戶所託或自願地盜用或協助客戶盜用他人的設計
  4. 酬勞
    • 設計師不可為客戶工作而不收取合理費用,但為慈善機構或非牟利團體工作時,則可不向其收費或收取較低的費用
    • 在接受工作前,設計師應向客戶準確且詳細地解釋有關費用的計算方法
    • 在工作期間,與任何因其推薦而獲益的公司有任何金錢上的利益關係,必須事前知會客戶或僱主
    • 不可從推薦工作予其他設計師中,收取任何形式的介紹費
  5. 宣傳
    • 所有廣告或宣傳品內容須與事實相符,且對客戶及其他設計師公平,及維持專業尊嚴
    • 在與專業身份無牴觸的情況下,設計師可讓客戶使用其名字於其商品或所提供服務,作宣傳該商品或服務之用途
    • 拒絕讓客戶把其名字用於已被客戶多次修改、跟原作不符的作品上
  6. 修改
    • 香港室內設計協會保留不時修改此專業守則的權利,修改後將通知各會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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